部分人员放假的节假日,员工上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部分人员放假的节假日,员工上班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8日,余某并没有像单位其他女职工一样放假回家,而是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在工作岗位上上了1天的班。余某觉得,单位安排自己在“三八”妇女节当天工作,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她拿到的工资却和往常一样。带着疑惑,余某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诉她,像这类情况,公司是不额外支付加班费的。2018年1月,余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有一项诉求是要求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余某2017年“三八”妇女节加班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没有支持余某关于支付妇女节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案例点评】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节假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放假日分为全体公民享有的节假日和部分公民享有的节假日。前者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后者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余某在妇女节上班,属于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里正常工作,但公司不需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来源:宁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