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去公司指定医院复查,公司解除违法!

劳动者未去公司指定医院复查,公司解除违法!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13年5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2018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的《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病假有异议时,有权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作为请假的判断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严重失职或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其他辞退条件的员工,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严重失职包括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一个自然年内出现3次有效书面警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2018年7月2日,于某至上海市中山医院就诊。之后,于某以高血压、颈椎病等病因为由连续请病假至2018年9月25日,并向A公司寄交了病历、病假单及请假申请单。2018年7月20日、7月24日,A公司通知于某至指定医院复查,于某拒绝。2018年8月6日,A公司向于某发出《处分通知书》,内容为:“你自2018年7月3日起请病假,但至今未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也不配合公司对病情进行复检,且在公司内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鉴于你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公司特对你作出书面警告的处分决定。”同时通知于某于2018年8月11日9点至指定医院,由人力资源部员工陪同复检,如若身体不适也可提前通知,公司将派车接送。于某收到通知后,仍未予配合。2018年8月13日,A公司再次向于某发出《处分通知书》,以同样的理由对于某作出书面警告处分决定。2018年8月14日,A公司通知于某与人力资源部联系复检事宜,于某未回复。2018年8月19日,A公司对于某作出第三次书面警告处分决定。

 

2018年9月24日,A公司以于某一个自然年内出现3次有效书面警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员工不按照公司的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复检,构成严重失职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某对此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于某认为:A公司自行制定所谓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且规章制度中关于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复查的内容也是违法的,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出具了三甲医院的病假单,公司仍要求其复查,明显是故意刁难。中山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是真实的,无需通过复查方能生效,更不以用人单位批准为生效条件。于某实际履行了请假手续,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A公司认为:于某全然不顾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工作需要,持续利用泡病假的方式逃避工作,也不配合公司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依据规章制度再三向于某寄送复查通知书及处分通知书要求于某配合复查。于某作为老员工,却继续置若罔闻不予理睬。于某以消极态度予以拒绝、对抗,致使其公司无法行使必要的用工管理权,其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于某并无义务配合A公司进行病情复查,故于某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据此裁决A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析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享有自由就医的权利,A公司在三级医院已经给予于某病休建议的情况下,坚持要求于某至指定医院复查的行为,亦侵犯了劳动者的就医权,属于管理不当,况且《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也未规定员工不配合复查的行为后果,故A公司对于某不同意复查的行为做出书面警告处分,缺乏制度依据;严重失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达到严重程度,而于某未按照公司要求至指定医院复查的行为与严重失职难以对应。综上,A公司主张于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难以成立,A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凯联视点 |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