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进行违规违纪调查时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背景情况】
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谈话、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员工可能口头上承认某些重要事实,但就是拒绝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如果将进行全程录音预告员工,员工极有可能不愿多说,甚至“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怎么办?
为预防将来发生劳动争议而不能有效举证,一些HR和法务只得私自对谈话进行录音。那么,这种偷录是否合法,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实务要点】
1. 偷录无效的法律渊源。在案件审理中,一些人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无效”,观点源于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一方明确同意对方进行录音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罕见。鉴于前述批复意见,许多录音证据,法官虽确认内容真实、达到内心确信,但由于系私自录制而不具有证据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一些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公正保护。
3. 依据新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 录音证据确认合法效力的四点要求。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就录音证据提出异议,公司应特别注意如下四点要求。
(1)取证手段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2)录音应当无疑点,具备完整性、连续性。没有经过剪辑、合成、伪造等技术处理。在进行录音文字整理时,宜全部整理而非部分摘取。
(3)有其他证据佐证。各证据间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确认相关事实。
(4)录音证据应当能提供原始载体。不论是专业录音设备,还是手机录音,都要保存好原始载体。
5. 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时间,与员工就其工作情况及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谈话,公司工作人员即便是私自录音,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