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管理培训生计划,单位能否约定服务期?
员工参加管理培训生计划,单位能否约定服务期?
引言:管理培训生计划包括军训、入职培训、轮岗培训,培训期长达一年,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仍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把握专业技术培训与基本职业培训的区别?
一、争议背景
2015年8月1日,A银行(甲方)与胡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月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A银行于2015年8月至9月组织胡某进行两周的军训及一个半月的入职培训。根据该阶段培训使用的手册,其培训目的是“全面了解恒丰、认同恒丰企业文化、促进角色转换、了解A银行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掌握基本的工作技能”。该阶段培训的授课人部分为A银行员工,部分为外聘师资。
其间,A银行(甲方)与胡某(乙方)签署《A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内容载有“甲方对乙方的专项培训为:2015年管理培训生计划;专项培训时间预计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乙方确认自培训结束之次日(工作日)起为甲方服务8年(或96个月)……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因乙方原因、过错导致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协议倒签日期“2015年8月1日”。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A银行安排胡某等新入职员工进行分行轮岗培训。该阶段培训手册载有“管培生进入分行轮岗是A银行第二届管理培训生项目的第三阶段……在这10个月中,将结合管培生培养目标选定部分岗位安排管培生深入实践,并引入导师机制,辅导学员在轮岗期间快速成长,学员通过导师辅导、自我学习和实际工作了解银行前、中、后台各部门,各业务运作模式与经营流程”。此间,胡某被A银行安排到宁波分行先后在柜台及业务管理部门轮岗实习工作。
上述培训期间,A银行按月发放了胡某工资,并负担了该培训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食宿。2017年6月27日,胡某因个人原因向A银行提出离职申请。2017年9月13日,胡某应A银行的要求向A银行转账支付违约金72917元,A银行于2017年9月22日向胡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后,双方就银行是否应归还胡某已支付的服务期违约金发生争议。
二、法院裁判
A银行虽以上述培训内容与胡某签订了《A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并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但该协议书中所指的专项培训是A银行针对所有新入职员工进行基本职业培训,并非属于旨在提高和改善特定劳动者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故A银行基于基本职业培训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之外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故A银行与胡某所签《A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之部分内容无效,A银行主张依据该培训协议的约定而要求胡某承担违约责任及不同意向胡某返还所收违约金钱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分析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银行组织员工进行的军训,介绍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和基本工作技能的入职培训,以及了解各部门各业务运作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轮岗培训,实际上仍属于基本职业培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本案中A银行基于基本职业培训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建议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职业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的区别,具体如下:
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该类培训属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专业技术培训则是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特殊岗位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有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实际上是职业发展培养,在职工满足了本企业的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它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这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了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措施。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4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