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中关于“限制自认”的规定与解读
《新证据规则》中关于“限制自认”的规定与解读
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況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本条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的新增条款。
二、解读
限制自认是一种附条件的、不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作出自认表示时,附加了限制条件,即对其所承认的事实有所附加或者限制,意图冲抵自认部分的法律效果。
限制自认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而否认其他部分,可称为部分自认;二是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可称为附条件自认。
对应一方当事人不附加条件的部分自认,可以认定为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针对自认当事人附加条件与所承认事实能否分割,可以将附条件自认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即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性;另一种是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即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二者区别的重点在于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两个事实是否应作为一个整体考量。
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的附加条件,是指当事人虽然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但对此附加了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从而否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也即附加条件涉及对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所依据的事实。承认事实与附加事实合并在—起才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把两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加于考察。若将两个事实割裂开,截取对当事人不利的部分认定为自认,因该部分自认并不能反映当事人全部意思表示,则属于断章取义,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的附加条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同时又以另一事实进行独立地攻击或防御,但另一事实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另一事实不能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因此,两项事实分别表达各自独立的内容,形成两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具有可分割性,可以将两项事实作为两个独立的整体加于考察。因当事人附加攻击或防御的事实与其承认的事实并不直接相关,其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
三、实务
(一)对于当事人附加条件的承认要综合判断。
如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认定是否构成自认应当将两个事实一并考虑;如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分属两个法律关系,则可以分別认定,认定当事人的承认事实为自认,同时将附加条件作为当事人另行主张的独立请求。
(二)要注意区分附条件自认与当事人抗辩。
诉讼上的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通过主张与对方权利请求的要件事实不同的事实以达到排斥对方主张的事实,使得对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当事人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所提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附条件自认中,如当事人以另一事实进行独立的攻击或防御且该事实与对方主张的事实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自认当事人应就其附加条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当事人以另一事实进行独立的攻击或防御而该事实与对方主张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则因附加条件本属于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内容,故应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