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2345热线,有劳动争议时效中断的效用吗?

打12345热线,有劳动争议时效中断的效用吗?

 

【案情简介】

 

包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入职太平物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包某某正常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

 

2021年4月30日,包某某向太平物业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内容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我很多帮助和知道,让我在岗位上能够很好的工作,感谢各级领导在工作中的指导和帮助。现在因我个人原因,向领导申请离开我热爱的工作岗位,感谢领导在工作中的包容,在太平物业公司的工作经历是我人生中难忘的回忆。再次感谢领导的理解,恳请领导批准。2021年4月30日,包某某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庭审中,太平物业公司主张,包某某在4月30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因公司纪检部门要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故于2021年5月31日才出具《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述两份材料一直没有给包某某。包某某主张其系因为领导要求其辞职其才提交《离职申请》。

 

2021年9月5日,包某某第一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给付补偿金问题;热线回复应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021年11月20日,包某某再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公司未兑现支付补偿金承诺、未开具离职证明等问题,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2021年12月9日,12345热线回复: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经与太平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联系核实,副总已表明在下个月15日发放工资时支付12000元的离职补偿金。

 

公司认为,(1)包某某主张与我方达成一致意见,其离职时我方给予12000元补偿金,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2)包某某因个人原因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公司按照正常手续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3)12345热线建议包某某与我方的纠纷应通过仲裁或司法部门解决,与12345热线无关。

 

因太平物业公司未支付相关款项,包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太平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作中所垫付资金等。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以相关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包某某请求。包某某不服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包某某提交离职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其在2021年9月5日和11月20日分别向12345热线请求权利救济,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故即使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包某某于2022年6月13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二审判决】

 

关于本案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包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离职后,在一年之内于2021年11月20日拨打12345热线反映权利诉求。根据相关规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是本市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的主渠道,包某某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拨打12345热线提出权利诉求,符合上述规则中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规定,依法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一审法院对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6235号

 

来源:实说劳动法

凯联视点 | 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