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后交款至公司设立的快乐基金,还能要求退吗?

员工违纪后交款至公司设立的快乐基金,还能要求退吗?

 

为了避免罚款,不少企业发明不少好听的名词,如“负激励”、“乐捐”、“快乐基金”、“成长基金”等。今天,我再来看一些好听的名词,“快乐基金”、“成长基金”,这能被法院认可吗?

 

法院观点

 

关于焦点一,张某称正大畜禽公司先后四次对其罚款共计2500元,其已通过微信转账给公司内勤人员董某,现要求正大畜禽公司返还。提交其与董某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为证。证据显示张某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6月13日、6月20日和7月9日四次转账给董某,共计2500元,董某有“下次还敢不敢了”“多注意吧”等回复。正大畜禽公司认可董某是其工作人员,虽然否认以上四笔转账系公司罚款,称相关款项未转入其账户,但从其提供的《处罚通报》看,2020年6月20日的《处罚通报》中有“张某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自罚500元,24h内将成长基金缴纳至公司”、2020年7月9日的《处罚通报》中有“张某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自罚1000元,24h内缴纳至公司快乐基金”的内容,其在仲裁时还提供了2020年4月10日对张某的《处罚通报》,以上不管是处罚时间还是罚款金额,均可与微信转账记录相互印证,故认定正大畜禽公司先后四次对张某罚款,共计2500元。

 

关于焦点二,正大畜禽公司以缴纳基金的方式对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罚款,仅以张某将款交给个人而非公司不同意返还,由其陈述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力,正大畜禽公司以罚款的形式对张某违反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于法无据,张某要求正大畜禽公司返还在职期间罚款2500元,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正大畜禽公司对张某作出四次处罚,张某已经缴纳2500元罚款,且张某所缴纳的罚款均缴纳至正大畜禽公司单位的成长基金或快乐基金中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正大畜禽公司对张某罚款处罚于法无据,并判决正大畜禽公司返还张某罚款正确

 

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6321号案件整理

 

点评

 

用人单位虽然都很有才,发明很多好听的名字,但裁判部门貌似以不变应万变,无论是“负激励”、“乐捐”、“快乐基金”、“成长基金”,最终到裁判部门这里都认为是“变相罚款”,即便劳动者当时“自愿”缴纳了,但一旦哪天不开心了,还是可以和用人单位“秋后算账”的,最后搞得大家都不快乐了!

 

来源:实说劳动法

凯联视点 | 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