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考勤,工作时间自由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无需考勤,工作时间自由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一、争议背景

 

肖某于2016年3月29日入职述色服装公司,担任执行总裁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税后底薪3.5万元加销售回款2‰,每月15日之前支付上月工资。

 

肖某主张在职期间述色服装公司拖欠其基本工资及提成,其存在加班情形,述色服装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其未休年休假,述色服装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2017年12月,述色服装公司向其发出停职通知;2017年12月22日,其因述色服装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述色服装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述色服装公司主张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肖某工资及提成;肖某系公司高管,其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故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以及年休假工资等。

 

2017年12月22日,肖某以述色服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述色服装公司:支付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4137元。2018年8月1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8]第95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肖某的各项仲裁请求。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因肖某原任述色服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需记录考勤,工作时间自由灵活,故其要求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肖某担任的职务为述色服装公司在北京地区的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述色服装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过考勤管理,并且肖某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其相应的交通费用系因工作和业务的需要所支出,此外肖某作为管理人员其在北京的工作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故其主张加班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支持肖某的上述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分析建议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支持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理由为虽然员工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其作为劳动者仍依法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假,其依法应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另一种观点则充分考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特点,不支持其主张未休年假工资,理由正如上文一审及二审法院所述,劳动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无需记录考勤,工作时间可以自主安排,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依据不足。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2民终7253号

 

凯联视点 | 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