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宝安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和履行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应依法依规,兼顾员工就业、养老、基本生活权益,依法补偿。
第一章 经济性裁员的认定标准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六条 除第五条所列人员不得裁减外,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同意:
第七条 符合本指引第三条,且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的经济性裁员报告申请应当受理:
(二)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且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解释说明。
第二章 经济性裁员报告材料
第十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事由而裁减员工的,需提供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第三章 报告程序指引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向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书面报告材料。现场提交的,工作人员收取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材料当场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时,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对暂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当场告知应修改和补全的材料,再另行提交。邮寄提交的,工作人员在收到邮件材料立即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时,应在收到材料次日向当事人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暂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材料次日告知应修改和补全的材料,再另行提交。
第十三条 根据材料核查的结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三)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实施经济性裁员条件的,应通知企业限期补充证明材料,收到补充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报告回执。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具报告回执后三个月内,报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办理结案,并将报告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则
关于《宝安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指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性裁员工作,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减人员权利和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有关工作指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程序规范、制度完善、运转有效的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机制,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已于2008年制定了《宝安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引》(简称《操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一)厘定部门职责。我局作为全区经济性裁员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各街道劳动办负责配合做好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咨询解答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明确认定标准。根据现行法律依据,《工作指引》重点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主要包括:
(三)列举材料清单。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结合目前法院判决案例,对企业提出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细化,主要包括:
(四)建立审查要点规范。第三章备案程序指引重点对如何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三、有关法律意见
首先,《工作指引》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我局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提供工作指引,明确我局在办理该事项的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容,未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
其次,《工作指引》是在上位法对于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操作并无详尽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并参考部分司法判例、其他省市的操作规范以及学术观点(部分内容并无明确上位法依据,例如企业需提交的认定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完成报告登记的时限和程序等),其实质是为保障我局依法履职,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而制定的文件。
最后,根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当征求公众以及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最终向公众公示。因此,建议将《工作指引》仅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事项承办机构的工作指引。
四、相关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印发);
(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印发);
(五)《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1997印发);
(六)《关于印发企业停产、裁员、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印发)。
来源:宝安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