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并非有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北京二中院:并非有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导语:近年来,部分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与高校毕业生在入职培训期间,借岗前培训或者技能培训之机,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违法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及自由择业的权利。

 

案情简介

 
胡某系甲银行于2015年招聘的新入职员工。2015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甲银行开始了对新入职员工的集体培训,组织胡某等新入职人员进行两周的军训及一个半月的入职培训。其间,双方签署《甲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甲银行安排胡某等新入职员工到分行轮岗培训。胡某被安排到某分行先后在柜台及业务管理部门轮岗实习工作。培训期间,甲银行按月发放了胡某工资,并负担了该培训项目的全部费用。2016年8月4日,胡某被分配到机构金融部工作。
 
2017年6月27日,胡某因个人原因向甲银行提出离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均批示“同意”。同年9月13日,胡某应甲银行的要求向甲银行转账支付违约金72917元,甲银行向胡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后胡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银行返还收取的违约金未获支持,胡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甲银行要求胡某支付的违约金费用未超过协议约定数额,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本案中,甲银行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岗位培训,分军训、入职培训、轮岗实习培训三个阶段,该入职培训是使新入职员工全面了解企业、认同企业文化、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掌握基本工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该分行轮岗培训是使新入职员工熟悉了解本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工作流程、工作环节和要点等,故上述培训内容均系对一般劳动者的岗前培训,以及业务岗位的常规性、一般性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基础培训,且甲银行组织该专项培训是针对包括胡某在内的一批新入职员工的集体培训,并非针对胡某等特定人员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甲银行所提供的培训费用亦非是针对胡某个人的特定培训而产生的费用支出,故甲银行针对上述培训事项要求胡某承担整体培训费用之部分,缺乏事实依据。

 

甲银行虽以上述培训内容与胡某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但该协议书中所指的专项培训是甲银行针对所有新入职员工进行基本职业培训,并非属于旨在提高和改善特定劳动者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故甲银行基于基本职业培训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之外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故甲银行与胡某所签《甲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之部分内容无效。故,二中院改判甲银行向胡某返还已收取的72917元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专项培训协议效力的认定,劳动者是否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专项培训协议有效有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条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协商一致的专项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同时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出资培训。不能单纯地以双方存在专项培训协议,进行了培训内容就认定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成立并生效。具体到本案,甲银行与胡某签订了《甲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所指的专项培训是甲银行针对所有新入职员工进行基本职业培训,并非属于旨在提高和改善特定劳动者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故甲银行基于基本职业培训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之外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既不符合服务期协议生效的要件,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甲银行管理培训生专项培训协议书》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之部分内容无效。
 
根据本案的情况,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职业培训方面均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职业培训义务,构建合理的培训制度。企业对全体员工进行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对特殊技术员工进行的岗前培训都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利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而专项技术培训为用人单位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因此,两种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有明显的不同,两种制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构建起用人单位合理的培训制度。
 

二、劳动者应学会区分专业技术培训与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的区别,保护自身权益。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及培训费用都与岗前培训、职工培训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内容具有专业性,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的培训内容,该内容是特定岗位的必备技能,能够满足特定岗位的需要,能够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专项劳动技能。其次,专业技术培训要针对特定的培训对象。专业技术培训的本质是针对个别劳动者的高级培训,因此其对象是特定岗位的劳动者,不存在针对企业大多数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最后,专业技术培训发生的费用具有特定性,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必须与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区分开来,是在特定劳动者身上发生的可以单独核算的培训费用。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凯联视点 | 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