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时的司机拒绝双11休息日加班被开除,合法吗?

不定时工时的司机拒绝双11休息日加班被开除,合法吗?

 

双十一来啦!

 

最忙的是谁,物流人员首当其中!作为物流业的司机可以不加班吗?作为不定时工时制的司机,在休息日安排司机工作算加班吗?司机不来上班算违纪吗?

 
 

案件事实

 

2014年4月8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司机,经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张某在职期间做五休二,固定于每周五、六休息。

 

2019年11月11日,张某发现工作班次被更改,在工作聊天群中要求领导不要在其周五(15日)周六(16日)的本休日排班。领导在群中回复,11月11日至20日全员上班、所有人无条件执行。因张某未在11月15日、16日上班,公司于11月27日向张某作出询问,张某确认已签收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业务处罚管理规定》,并称本休日需带老人看病而未上班,但当时未将原因告诉组长,现愿意接受公司处罚扣分。

 

张某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观点

 

2019年12月11日,张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647.15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明确载明原告的违纪事实及依据的具体规定条款,无法审核其解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被告在诉讼中的表述,原告的行为属于《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中列明的“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由此可见,即使时逢“双十一”快递高峰期,也非法定的特殊情形,被告因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也须与原告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原告加班。原告的岗位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也是做五休二,原告有固定的双休日。被告要求员工在“双十一”期间每天工作,其实质就是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因此,被告因原告不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而认定原告“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诉观点

 

公司上诉称:张某在明知2019年“双十一”期间公司业务量剧增的情况下,私自将一车快递放置于运输途中的停车场自己直接回家,影响到公司其他部门收发件,严重扰乱其正常运营秩序。双十一期间为快递行业最忙碌的时段,集团所有员工均为了让每一份快递快速到达购物人手中。且其用工方式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十一期间属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时期,其不存在刻意延长员工工时的行为

 

张某答辩称:“双十一”期间快递业务剧增并非用人单位必须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定情形,且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张某有固定的双休日。对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经其同意。

 

本案中,公司要求张某加班,张某不同意加班。公司还认为张某有私自将货物扔停车场的行为,属于“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的具体违纪事实及相应的具体规定条款,故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202号

 

来源:实说劳动法

凯联视点 |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