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企业为获超200万元竞业限制赔款,狂掠员工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企业为获超200万元竞业限制赔款,狂掠员工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实施。人资部门相关人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等透露,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获取高额竞业限制赔款,不乏侵犯离职员工权益的案例和事件。

 

万晓(化名)3年前受聘于某知名互联网企业,入职时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如果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将按照年薪3倍赔偿该企业200多万元。万先生于去年5月离职,离职后,他指认,原公司为了获取高额竞业限制赔款,对他进行跟踪、偷拍、强行取证,直接影响到他正常生活和工作。

 

离职一个多月之后,万先生接到原公司人事主管来电,说他们双方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为了证明万先生没有违反竞业限制,没有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企业里上班,他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万先生想到,自己的银行转账记录涉及他个人经营活动、其它收入,他随即回绝了该人事主管的无理要求。

 

让他没想到的是,在之后的数周里,每周他都会收到原企业人事主管发来的微信,数量达到一周四五条之多。要求他在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一年内,每月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起先万先生并没有理睬,反复骚扰让他不胜其烦,连续收到该微信一个月之后,他拉黑了该人事主管的微信。虽然微信被拉黑,但他的手机短信里却出现了同样信息。 

 

让万先生确认,确实被他人跟踪、偷拍的是一次他进入某知名电商公司,在经过该公司人脸识别门禁处时,突然遭遇被人快速闪光偷拍。当时他感觉奇怪,当他回过头来想看究竟时,发现拍照的人已经冲出大门消失在人流中。 

 

万先生想到肯定是原公司怀疑他入职了该竞业限制公司,在该公司上班需要人脸识别打卡,所以雇佣了调查公司偷拍作为证据。联想到近期自己有被疑似跟踪、偷拍等情况,因此他考虑委托律师,起诉原公司侵犯其隐私权。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但劳动法专家、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丽娜,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以竞业限制为由侵犯员工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如果原公司雇佣调查公司,对万先生进行跟踪、偷拍、强行取证等手段,侵犯了万先生权益,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同时,原公司要求其提供银行账户以自证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属于侵犯敏感个人信息,万先生拒绝提供理所应当。” 

 

潘丽娜和周斌表示: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万先生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原公司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链接:《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用人单位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1.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对于获得个人信息,应当注意知悉范围或传播范围的限制,应限定最小的知悉范围,尤其是在用工管理中,应当仅限于有关的管理层知悉,不能扩大至其他员工。 

 

2.用人单位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而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虽不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但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3.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如考勤管理采集员工指纹或人脸信息,这涉及生物识别信息;安排职工健康体检会涉及健康信息,病假管理中需要精神类疾病员工提供病史等资料,这些都是医疗健康信息,这些都需要员工单独同意才行。 

 

4.外资企业中国境内公司出于人事管理的需要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提供员工个人信息,必须获得员工单独同意,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达到一定数量的,应获得主管部门的安全评估。对于需要向境外提供较大数量职工信息的,除获得员工本人同意外,还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来源:周到上海

凯联视点 | 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