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续期条款调研
(一)调研需求
检索法规及北京规定与司法判例(以2019朝阳法院为主),(1)约定自动续期条款的合法性认定与处理;(2)“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终止之前无异议,则合同续期一年。”条款的理解:是到期后仅续期一年还是只要到期无异议就自动续期一年。
(二)法规调研
1、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整理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京高法发〔2014〕220号
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3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7、 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2、结论
1、该合同属于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调研到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仅变更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根据调研到的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此时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3、续延劳动合同未约定续延期限的视为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约定合法,如未约定延续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支持。
4、续延期限届满属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对该条款的理解是到期后仅续期一年的,此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终止该新的劳动合同或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企业依法办理终止手续即可,但企业需有证据证明系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与员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如果对该条款的理解是只要到期无异议就自动续期一年,此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则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终止该新的劳动合同或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企业依法办理终止手续即可,但企业需有证据证明系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实务文章的观点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1)如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存在可依法不予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法定情形的,除外!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第39条、第40条第1项和第2项)。否则,一旦引发争议,则企业除被确认与员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外,亦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支付违法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如员工提出终止该新的劳动合同或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则企业依法办理终止手续即可,但企业需有证据证明系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否则,日后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引发争议的,企业将可能因证据问题引发败诉风险。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虽提出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或改变劳动合同的续订条件,进而导致员工提出终止该新的劳动合同的,其法律后果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可能被认定为企业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与员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
(三)案例调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案例调研
案号索引:(2018)京民申35号
法院认为: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董爱荣与安萨尔多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限2013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均未提前一个月发出不再续约的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若双方均同意延续合同,则需在本合同到期日前30天续签本合同。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原合同2015年1月13日到期后,以实际行动延续了原合同,合同自动延续一年,终止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据此,安萨尔多公司应支付工资至2016年1月13日。(二)在原合同延续后,2016年1月13日期限届满,双方就是否续约未达成新的一致,不能适用原合同中关于自动延续合同的条款。董爱荣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其未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向安萨尔多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其主张2016年1月13日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支付2016年1月13日之后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再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第九条合同终止……9.4若甲乙双方均同意延续合同,则需在本合同到期日前30天续签本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3日到期前,双方均未作出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安萨尔多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13日终止,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董爱荣虽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已超过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续约期间,双方之间原有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故董爱荣主张2016年1月13日之后双方存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之间在2016年1月13日之后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安萨尔多公司无需向董爱荣支付工资。董爱荣要求安萨尔多公司在2016年1月13日之后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结论
根据法院的观点可以推断,法院认为该条款含义为只要到期无异议就自动续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