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注意三点!
最高法院: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注意三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并处理?《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以“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内容如下: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3种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前述3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获得单方解除权;在上述情形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关于经济损失赔偿。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系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同于惩罚性赔偿。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凯联视点 |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