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1天就申请辞职,离职后1分钟交通事故致死,是工伤吗?

上班第1天就申请辞职,离职后1分钟交通事故致死,是工伤吗?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物公司工作。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物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物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中物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王某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中物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王某租住于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公寓,上述交通事故地点位于中物公司去往王某住处的必经路途。 

 

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超(系王某父亲)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浦东人社认(2017)字第91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悦企公司派遣至中物公司员工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决定

 
悦企公司、中物公司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8]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 
 

一审法院观点

 
原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物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悦企公司、中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营业执照、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对王某所受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的情况说明与答复、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工作记录、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对案外人陈某、汤某的调查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企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436号整理而成。

 

案例点评

 

1、作为用人单位会说,工伤的前提不是一般要有劳动关系吗?本案中,都是已经辞职了,离职手续也办理完毕了,双方劳动关系(当然本案是劳务派遣关系)或用工关系已经结束,再发生伤害与单位应该无关了。但,劳动关系与婚姻关系还不一样,劳动(用工)关系结束,有最后一次的回家,最后一次下班,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的,认定工伤应该没毛病。

 

2、至于案例中说的“辞职申请”不等于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从理论上讲是对的,“辞职申请”是“申请”而非“通知”或“告知”,但本案中已经办理完了离职手续,虽名为“辞职申请”,但是实际上已经通过离职手续办理达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3、哎,咱们不扯理论问题了,还是回到现实吧!员工第1天上班就辞职,离职后出门1分钟就遭遇车祸身亡确实值得同情。但,对于这个天降横祸,对用人单位来说,紧接着的工伤认定也是天降横祸!

 

4、通常情况下,员工入职后30日内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保险,但有些不寻常的工伤就发生在企业未缴纳时。如果地方工伤保险再机械执法一下,认为出事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出事后再补缴工伤保险也不给赔付的话,那就只能用人单位掏钱赔付了。何况在中国还有不少地方规定工伤保险当日参保次日生效呢!

 

实说劳动法

凯联视点 |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