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奖和保密费计入经济补偿吗?

全勤奖和保密费计入经济补偿吗?

 

概 要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实对于这个月工资的组成部分,哪些项目计入,哪些项目不计入,还是很有讲究的。

 

 

1  计算经济补偿剔除全勤奖及保密费?

 

王某于2011年8月30日进入丰生公司工作,2019年9月18日以丰生公司拖欠工资和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丰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劳动仲裁后王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以丰生公司拖欠工资和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丰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丰生公司的确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王某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丰生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350元。

二审中,丰生公司补充一节事实,称王某的工资由岗位工资、保密费、全勤奖、年终奖组成。丰生公司表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应剔除全勤奖及保密费。

二审法院认为,丰生公司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应剔除全勤奖及保密费,没有依据。丰生公司提出的其余内容,不影响本案处理,本院不予审查。二审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8404号)

 

 

2  如何理解经济补偿按应得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另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本案中,法院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剔除全勤奖及保密费,没有依据。

在另一则判例中,用人单位在集体协议中将车贴和饭贴列在“福利待遇”项下,规章制度中规定车贴属于凭交通费票据予以报销的费用,且只有居住地距工作地较远的员工才享有车贴,根据员工路途远近、出勤天数向职工发放车贴;饭贴尽管有固定的标准根据出勤天数发放,但是也需要凭发票报销。最后法院认定车贴、饭贴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基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2民特654号)

实践中法院还认定:出差餐费不属双方约定之职工正常月工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31号)

需注意的是,公积金个人部分和社保个人部分属于货币性收入,计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范围。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就是说本来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但是实际上由用人单位“买单”了,那么这部分缴费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的基数呢?

在一则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职工公积金个人部分在工资明细或是工资单上未作扣减,但该部分最终进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为货币性收入。而且从职工提供的工资汇总可见,公司已将原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中。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范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25号)

但在一则判例中,劳动者将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发放的社保补贴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7民初292号)

 

 

3  加班费、病假工资等是否计入经济补偿?

 

根据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的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基数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因而上海高院同时明确: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仍属于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该计算在内,而且以医疗期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了经济补偿金还可能存在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对病假员工已体现相应的法律保护。

故在上海司法实践中,职工以其离职前12个月处于长期病假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按照其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数额为标准作为系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实难采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10445号)

另外,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口径,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劳动者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属于生育保险待遇并非工资,不应计算在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11329号)

 

来源:劳动报

凯联视点 |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