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过错,6种例外情形用人单位请慎重裁员和解除合同
劳动者无过错,6种例外情形用人单位请慎重裁员和解除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35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59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 如果没有进行离职前的健康体检,-且员工离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极有可能就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员工离职前进行了健康体检,确保没有问题,以后再发现了患有职业病,就与单位无关。因此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对于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职前一定要进行体检。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同时劳动者必须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虽然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但已经治疗好,并没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者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女职工自怀孕开始至婴儿出生一年之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老职工对单位的贡献比较大,而且他们年龄已经偏大,再就业能力比较低,如果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生活将十分困难,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劳 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如果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33号)在第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但凡事有例外,即使劳动者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资在线